了解最新公司動態及行業資訊
申請人在撰寫專利申請文件的過程中,難免存在用詞不嚴謹、表達不準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寬等缺陷。如果不克服這些缺陷,就會影響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性,甚至導致申請人無法獲得專利權,同時也會影響公眾對專利信息的利用。因此,在專利審批的過程中,為了使專利申請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一、修改的時機
1、申請人可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2、被動修改。即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時為消除專利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指出的各種實質性缺陷和形式缺陷而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的修改
二、修改的內容與范圍
1、權利要求書的修改
常見的修改方式:
(1)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增加技術特征,以對獨立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
(2)改變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
(3)刪除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
(4)變更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主題名稱以及相應的技術特征;
(5)將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正確劃界;
2、說明書及其摘要的修改
常見的修改方式:
(1)修改背景技術部分,使其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
(2)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技術方案有關的的內容,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
(3)修改附圖說明;
(4)修改最佳實施方式或者實施例;
(5)修改附圖。
3、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即不論主動修改還是被動修改,必須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上一篇:天津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