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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的相關要求及判斷要素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需同時具備三個方面要素:產品、形狀和/或構造以及技術方案。當一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符合上述任一方面要素的相關規定時,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下面主要結合專利法、專利審查指南等中有關以上三方面要素的相關規定分別進行梳理。
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產品的常見情形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所述產品應當是經過產業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客體判斷涉及產品的常見情形如下。
(一)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應明確排除方法
(二)權利要求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
(三)關于計算機程序的客體判斷
(四)關于人為布局規劃的客體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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