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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向他人轉讓該技術成果;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以及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在申報高企認定中,以分類評價方式作為企業知識產權情況評判標準,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I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II類評價。以上皆可界定為科技成果。
除此以外,在工作指引中指出,企業參與編制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也是知識產權部分的加分項。因此,在部分情況下,也可以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納入科技成果的范圍內。
企業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通常有兩種渠道,一是自主研發,二是通過轉讓、受贈、并購等其他方式獲取。
自主研發又可以分為全自主研發和合同或委托研發,但任何一種模式,都需提供相關研發項目及活動的立項報告、驗收報告或者合同、委托開發合同及資金往來證明等佐證材料。
轉讓、受贈、并購等從外部引入的,需經備案登記的專利轉讓合同、技術使用許可協議、技術轉讓合同以及資金給付證明等佐證材料。
科技成果證明材料是指公認的有效科技成果的材料,例如知識產權證書、標準文件、科技獎勵證書、政府部門的科技立項報告、經第三方鑒定的如成果鑒定報告等;“成果轉化證明材料”是指證明科技成果已轉化的材料,例如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針對產品或樣機的檢測報告、生產批文、合同(銷售、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發票等。
由技術專家根據企業科技成果轉化總體情況和近3年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年平均數進行綜合評價。同一科技成果分別在國內外轉化的,或轉化為多個產品、服務、工藝、樣品、樣機等的,只計為一項。
對于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即企業從研發到實施轉化的整個過程都是自身全部或部分參與完成的。對應的研發費用即視為內部研究開發投入額。
對于轉讓、受贈、并購等從外部獲取的科技成果,即企業只完成成果轉化。對應的研發費用體現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中,用來佐證科技成果的作價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