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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兩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是否涉及“同樣的發明創造”
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而言,落實禁止重復授權原則有兩種可能的做法:一是將其中一件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的權利要求書與另一件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的權力要求書進行比較,如果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存在重疊,則認定屬于同樣的發明創造,不能都被授予專利權,這是從避免授予兩項以上其保護范圍存在重疊的專利權的角度出發落實禁止重復授權原則;二是將在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與在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內容進行比較,判斷在后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有新穎性,如果不具備新穎性,則在后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這是從確保被授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符合新穎性規定的角度出發落實禁止重復授權原則。
禁止重復授權原則應當采用新穎性的判斷方式還是采用保護范圍是否存在重疊的判斷方式
新穎性的判斷方式更為嚴格,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者專利的說明書記載的內容顯然比其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內容更為廣泛,因此采用新穎性的判斷方式,其防止重復授權的功能更強。例如,在先申請和在后申請的說明書都披露了某種產品和制造該產品的制造方法,在先申請要求保護的是該產品,在后申請要求保護的是該制造方法,此時如果采用保護范圍是否存在重疊的判斷方式就不能得出在后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結論;采用新穎性的判斷方式,在先申請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均可以作為判斷在后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的依據,由于在后申請要求保護的制造方法已被在先申請的說明書批披露,因此在后申請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規定旨在確保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在其中一件專利申請或者專利被撤回、視為撤回或者被放棄的情況下,已經不存在重復授予專利權的可能性,因此另一件專利申請或者專利就能夠被授予權利權或者被維持有效。需要注意,被撤回或者被放棄的是在先申請還是在后申請并不重要,因為無論在那種情況下都不存在產生重復授權現象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