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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通過后享受的稅收優惠為: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例如某公司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發證時間為2019年9月。這家公司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稅收管理員告訴他們,公司只能從2019年9月以后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
那么,高新技術企業何時可享受稅率為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以及對以前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四條的規定,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可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后,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稅率進行所得稅預繳申報或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由此可見,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15%的稅收優惠。
所以,這家公司應當從2019年1月1日期享受稅率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而且企業在2019、2020、2021這3年可享受稅收優惠。
此外,依據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的稅款超過全年應納稅額的,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