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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雛鷹企業、瞪羚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評價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全市科技創新發展,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撐引領全市高質量發展,根據《天津市科技創新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津政發〔2020〕23號),在《天津市雛鷹和瞪羚企業評價辦法(試行)》(津科規〔2019〕3號)和《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認定補助辦法(試行)》(津科規〔2018〕4號)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雛鷹企業是指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未來具有較高的發展潛力,按照本辦法通過評價入庫的初創企業;瞪羚企業是指創業后跨過死亡谷以科技創新或商業模式創新為支撐進入高成長期,按照本辦法通過評價入庫的創新型企業;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是指具備引領行業變革能力并受到市場認可,按照本辦法通過評價入庫的高質量創新型企業。
第三條 重點支持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新一代信息技術、航空航天、節能環保、精細化工、高技術服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以及包括現代金融、國際航運等在內的現代服務產業領域。
第四條 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評價工作采取企業自主評價、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市科技局服務監督的工作模式,堅持服務引領、放管結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建設“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評價服務系統”和“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信息庫”(以下分別簡稱評價服務系統、企業信息庫)。天津市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負責上述系統和信息庫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等工作。
企業可根據本辦法進行自主評價,并按照自愿原則到評價服務系統填報企業信息,經審查、公示無異議的,納入企業信息庫。
第六條 采用均值化法,每年對入庫企業的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上一年度納稅、獲得的風險投資、科技量化積分等情況進行指標無量綱化,開展綜合評分,發布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年度排行榜。
第七條 科技量化積分是對企業科技資質、科技水平、研發活動等的一種量化衡量,主要從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科技獎勵、創新創業大賽獲獎、研發機構、制定標準、研發投入等情況進行量化分值并累積。
第八條 對獲得銀行貸款的雛鷹企業給予一次性市財政資金5萬元獎勵(以下簡稱雛鷹企業貸款獎)。
對于首次通過評價的瞪羚企業給予一次性市財政資金最高10萬元獎勵。
對于首次通過評價的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支持企業實施重大創新項目(含創新平臺建設),分別給予最高500萬元和300萬元的科技領軍企業培育項目資助(以下簡稱領軍項目資助),市和區財政(或企業所屬的局級主管部門)各負擔50%。每個企業只能獲得一次領軍項目資助。
第九條 領軍項目資助的流程是:市科技局每年開展2次“新評價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重大創新項目征集工作,并按照《天津市科技計劃管理辦法》(津科計〔2017〕27號)進行項目立項評審,獲得立項的,給予企業項目資助;沒有獲得立項的,企業可按照上述流程繼續申報項目立項以獲得資助,但申報4次后仍不能獲得立項的,不再予以領軍項目資助。
第十條 曾經被市科技局認定為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或科技領軍培育企業,以及曾經獲得過領軍項目資助但沒有獲得認定的企業(以下簡稱“未認定企業”),按照本辦法評價成為科技領軍企業或科技領軍培育企業的,均不再享受領軍項目資助,但可以參加年度排行,符合獎勵范圍的可獲得相應的獎勵。
曾經獲得認定的科技領軍培育企業、“未認定企業”按照本辦法評價成為科技領軍企業的,市財政給予50萬元成長獎勵。
第十一條 按照年度排行次序對企業進行分段獎勵:
獎勵年度排行前1000名的雛鷹企業。雛鷹企業年度排行獎與雛鷹企業貸款獎,按照“同一年度就高不兼得”的原則執行。
獎勵年度排行前50名的瞪羚企業,獎勵年度排行前20名的科技領軍企業,獎勵年度排行前20名的科技領軍培育企業。
第十二條 瞪羚企業復評為瞪羚企業的,以及科技領軍培育企業復評為科技領軍培育企業的,市財政給予3萬元獎勵。
科技領軍企業復評為科技領軍企業的,市財政給予4萬元獎勵。
科技領軍培育企業復評為科技領軍企業的,市財政給予50萬元成長獎勵,企業在五年內只能獲得一次成長獎勵。
第十三條 已獲得領軍項目資助的企業,不得再申報雛鷹企業、瞪羚企業評價。同一企業在同一申報年度不得同時申報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評價。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申報評價為天津市雛鷹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天津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時間8年(含)以內(按截至到申報評價當年的上一年的12月31日計算,以下同);
(二)企業在申報當年及上一年未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企業上一年或當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萬元(含);
(四)在滿足以上條件的基礎上,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即可評價為天津市雛鷹企業:
1.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1項(含)以上I類知識產權或2項(含)以上II類知識產權;
2.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軟件企業證書和軟件產品證書;
3.企業獲得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決賽優秀獎(含)以上名次,或獲得省級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三等獎(含)以上名次;且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1項(含)以上知識產權;
4.企業是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是評價當年獲得登記編號且擁有有效期內1項(含)以上知識產權的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
5.企業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獎勵;
6.企業擁有經認定的國家級或省部級研發機構;
7.企業參加制定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
8.企業一次性獲得風險投資100萬元(含)以上;
9.企業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立項。
第十五條 申報評價為天津市瞪羚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天津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在申報當年及上一年未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創新能力指標
企業近四年平均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投入強度(即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含),企業注冊時間不足四年的,根據實際投入年份數據計算。
(四)增長率指標,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即可:
1.企業注冊時間3年(不含)以上,申報評價當年往前的第四個年度(以下簡稱基期)營業收入不低于700萬元(含),基期至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復合增長率不低于20%,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2.企業注冊時間3年(不含)以上,基期企業職工總數不低于100人(含),基期至上一年度企業職工總數復合增長率不低于30%,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3.企業注冊時間3年(含)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億元,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4.企業注冊時間5年(含)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5.企業注冊時間10年(含)以內,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且上一年度營業收入正增長;
6.企業一次性獲得風險投資1000萬元(含)以上。
第十六條 申報評價為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天津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在申報當年及上一年未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創新能力指標
企業上一年度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投入強度(即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含)。
(四)申報科技領軍培育企業評價,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2億元(含);申報科技領軍企業評價,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低于5億元(含)。
(五)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率不能為負數,即:(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前第二年度營業收入+前第二年度營業收入?前第三年度營業收入)+2-1N0,企業注冊時間不足三年的,根據實際投入年份數據計算。
(六)申報科技領軍企業評價,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5項(含)以上I類知識產權或25項(含)以上知識產權;申報科技領軍培育企業評價,企業擁有有效期內的3項(含)以上I類知識產權或20項(含)以上知識產權。
第十七條 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評價指標的說明:
(一)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應納稅所得額等以企業納稅數據為準。
(二)企業職工總數為企業在職人員總數,以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作為判定依據。
(三)平均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投入強度指企業參與申報評價當年之前的幾個年度的研發經費之和占幾個年度的營業收入之和的百分比。
(四)企業研發經費是指企業研發活動中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有關規定進行歸集。
(五)知識產權采用分類評價,其中:發明專利(不含國防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主要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中藥保護品種按I類知識產權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按II類知識產權評價。國家級水產新品種、III類醫療器械注冊、有效藥物臨床試驗批件參照I類知識產權評價。
(六)軟件企業證書和軟件產品證書指經中國軟件行業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軟件行業評估機構評估的有效期內的軟件企業證書和軟件產品證書。
(七)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指大賽的牽頭組織部門為國家的部(委)等單位。省級創新創業大賽指大賽的牽頭組織部門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委(辦、局)等單位。
(八)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按照《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評價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九)國家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省部級科技獎勵包括國家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的各種科技獎勵。
(十)國家級和省部級研發機構包括國家(省、部)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國際聯合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
(十一)企業參加制定國際標準指企業參與過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并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的標準。企業參加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指企業參加制定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要求并已發布的相關標準。
(十二)風險投資指投資機構向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并取得該企業股份的一種投資方式。投資機構應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的機構;或是國有風險投資機構,需提供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一次性獲得風險投資是
指投資協議中明確的一次性投資總額度,不是指投資機構一次性銀行打款的額度,投資機構可以按照投資協議、實際投資進度分多次給企業打款,主要以貨幣出資方式進行投資。
(十三)國家級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是指在國家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計劃中安排,由單位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相關活動,以及旨在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發展的相關事項。
第三章 信息填報與登記入庫
第十八條 企業可對照本辦法申報條件自主評價是否符合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條件,認為符合條件的,可自愿在評價服務系統注冊登記,在線填報《天津市雛鷹企業信息表》《天津市瞪羚企業信息表》《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和領軍培育企業信息表》(分別見附件1、附件2、附件3,以下簡稱《企業信息表》)。
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填報的《企業信息表》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通過的,在評價服務系統上通知企業補正。形式審查通過的,在線提交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招標確定第三方評價機構,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對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企業信息表》進行復查。復查不通過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在評價服務系統上退回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由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通知企業補正。復查通過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在評價服務系統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企業,第三方評價機構在評價服務系統公告,并分別納入企業信息庫,賦予天津市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入庫登記編號(以下簡稱登記編號)。有異議的,由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處理。
有關單位可以通過企業信息庫查驗企業的登記編號。
第十九條 市科技局根據第三方評價機構公告情況,為入庫企業印發“天津市雛鷹企業”“天津市瞪羚企業”“天津市科技領軍企業”“天津市科技領軍培育企業”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第二十條 登記編號實行動態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次年5月31日前有效。證書有效期與登記編號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一條 已入庫企業應在取得登記編號的下一年度通過評價服務系統對《企業信息表》進行更新,并對本企業是否仍符合雛鷹、瞪羚、科技領軍和領軍培育企業條件進行自主評價,仍符合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程序辦理,并取得新一年度的登記編號和證書。
第二十二條 已入庫企業發生更名或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服務平臺填報變化情況。
第二十三條 已入庫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第三方評價機構取消其登記編號,并在評價服務系統發布撤銷登記編號公告;市科技局在政務網發布公告,通告其證書失效,并視其情節
輕重進行處理,嚴重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企業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規定條件的;
(二)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各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已入庫企業進行抽查,對經抽查或被查企業確認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