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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出現以下情形,即屬于不符合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是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
1、取決于特定地理條件、不能重復再現的固定建筑物、橋梁等。例如,包括特定的山水在內的“山水別墅”。
2、因其包含有氣體、液體及粉末狀等無固定形狀的物質而導致形狀、圖案、色彩不固定的產品。
3、產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檐、杯把等。
4、不能作用于視覺或者肉眼難以確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狀、圖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圖案是在紫外燈照射下才能顯現的產品。
5、對于由多個不同特定形狀或圖案的構件組成的產品,如果構件本身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則該構件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對于一組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只有將所有插接塊共同作為一項外觀設計申請時,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
6、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不是產品本身常規的形態,例如手帕扎成各種形態的外觀設計。
7、以自然物原有形狀、圖案、色彩作為主體的設計。通常指兩種情形:一種是自然物本身;一種是自然物仿真設計。
8、純屬美術、書法、攝影范疇的作品。
9、文字和數字的字音、字義不屬于外觀設計保護的內容。
10、僅以在其產品所屬領域內司空見慣的幾何形狀和圖案構成的外觀設計。
游戲界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的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屏幕壁紙、開關機畫面、與人機交互無關的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