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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審查程序中,申請人應審查員要求陳述意見或進行修改或補正以后,專利局認為申請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將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復審和無效審理部請求復審。
請求復審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復審的理由。為了支持復審理由或者消除申請文件中的缺陷,申請人在請求復審時,可以附具有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也可以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復審請求應當由全體申請人共同提出。復審請求還應當繳納復審費。申請人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復審程序是指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
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專利復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復審委員、兼職復審委員、復審員和兼職復審員,專利委員鬼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復審請求可以是針對在專利初步審查程序中被駁回的專利,也可以是針對在專利實質審查程序中被駁回的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