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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津商標注冊的許可使用有哪些程序: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二、 天津商標注冊轉讓的法定程序:
1)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2)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交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具體由受讓人辦理,轉讓人給予協助。
3)商標局對轉讓注冊商標申請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注冊商標的轉讓從商標局核準轉讓之日起生效。
三、 天津商標注冊轉讓應注意:
1)受讓人必須是符合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的人,即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
2)在轉讓注冊商標時,如果轉讓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有與轉讓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則必須與轉讓商標一并辦理轉讓。這是為了維護商標的區別功能,防止產生誤認或者混淆,保證商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3)轉讓人用藥品或煙草制品商標的受讓人應當依照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或者國家煙草主管機關批準生產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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