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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要求文本的確定
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權的專利文本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相關的確權行政判決所確定的權利要求為準。權利要求存在多個文本的,以最終有效的文本為準。
2、權利要求的解釋視角
解釋權利要求應當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一種假設的“人”,他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有技術,知曉申請日之前該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并且具有運用該申請日之前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所屬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是指具體的某一個人或某一類人,不宜用文化程度、職稱、級別等具體標準來參照套用。當事人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是否知曉某項普通技術知識以及運用某種常規實驗手段的能力有爭議的,應當舉證證明。
3、權利要求的澄清、彌補及修正
對權利要求的解釋,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彌補和特定情況下的修正三種形式,即當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不清楚時,澄清該技術特征的含義;當權力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存在瑕疵時,彌補該技術特征的不足;當權力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之間存在矛盾等特定情況時,修正該技術特征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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