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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符合以下幾個條件,構成擅自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第一,商標申請人是商標所有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第二,商標指定使用在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第三,商標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第四,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證明其申請注冊行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權。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提示正確理解上述條件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實踐中,代理關系可以通過各種類型的代理合同來證明,這里的代理合同是廣義的,除正常意義的代理合同、加盟合同外,名為合作實為代理的合同,乃至雙方的聲明及往來函件都可以用來證明代理關系的存在。代表關系可以通過證明雙方存在雇傭關系的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工資關系以及可以證明代表人執行特定職務或從事相關公眾的授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來加以證明。
(2)天津商標注冊公司解釋關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要作廣義理解,實踐中,包括下列商標:第在授權委托文件中載明的被代理人的商標。第二,當事人沒有約定,但是在代理關系確定時,被代理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第三,除非雙方對商標歸屬有明確的約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經銷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標,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廣告宣傳等使用行為,已足以導致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是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與他人商品相區別的標志,則在被代理人的商品上視為被代理人的商標。第四,被代表人的商標包括被代表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和其他依法屬于被代表人的商標。
(3)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為未在中國注冊的商標,關于未注冊商標的理解,參見上一個問題中的相關解釋。
(4)代理人、代表人搶注的商標應與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并且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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