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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讓注冊商標,必須經商標局核準。天津商標注冊公司表示對于轉讓注冊商標,我國規定的是核準制,必須經過商標局核準才能生效。這意味著,如果僅僅簽訂轉讓協議,未經核準的,不發生法律效力。
(2)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里的原因與商標許可使用時基本類似,主要是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
(3)轉讓注冊商標時,應當將與注冊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商標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一般要求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應當來自同一經營者,否則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對于本規定,在實踐中,應該格外注意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同一類別,但被判定為類似商品的情況。比如某一酒廠在33類白酒和32啤酒上擁有注冊商標。如果這兩枚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話,雖然白酒和啤酒在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屬于不同類別的商品,也應當一并轉讓。
(4)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不能轉讓。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指出這主要是因為某些注冊商標是在商標注冊人滿足了一些特定條件時,才授予的,比如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大都如此。如果這些注冊商標被轉讓給了不符合條件的其他人,顯然會產生不良影響。另外,如果某注冊商標中包含了一個地名,將其轉讓給非當地的受讓人,顯然會誤導公眾,商標局當然不會核準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