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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提供更加規范、便利、高效的專利質押登記服務,更大程度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推動知識產權轉化實施,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1年11月15日公告了修改后的《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F解讀如下。
一、修改背景
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發布了《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局令第56號,以下簡稱為《辦法》)。《辦法》的實施,對規范專利權質押登記、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專利質押融資已經成為盤活企業無形資產、破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重要舉措,有效支持了一批創新型企業發展。
當前,專利質押登記工作面臨新形勢、新要求。一是中央有明確部署和要求。今年4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推進專利優先審查和質押登記電子申請全程網辦”“在商標和專利質押登記…等審批中推行告知承諾制”;10月國務院印發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出“完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和轉讓許可備案管理制度”。二是近年來金融機構和創新主體對專利質押登記進一步簡化程序、優化服務提出了新的需求。三是《注冊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程序規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需統籌考慮有關規定的銜接。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深入調研企業、金融機構需求,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修改完善后的《辦法》,作為國家知識產權局規范性文件公告發布。原《辦法》將按部門規章廢止程序適時廢止。
二、修改思路
本次修改旨在深化知識產權領域“放管服”改革,為國家知識產權局開展更加規范、便利、高效的專利質押登記服務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推動專利質押融資,充分實現知識產權價值。具體來說,一是在“放”上著力,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放寬質押登記的辦理條件,在告知風險的前提下,尊重當事人辦理登記的意愿和權利;二是在“管”上加強,在允許當事人選擇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的同時,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三是在“服”上優化,進一步明確壓縮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登記的審查時限,為當事人提供登記材料查閱復制、專利權狀態預警信息及時告知等更多便利服務。
三、主要修改內容
修改后的《辦法》相對于原《辦法》,對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九、第二十條等條款有較為重要的實質性修改,其他有關條款由于調整順序、精簡內容、規范表述等原因,進行了文字修改。主要條款修改內容如下:
(一)推行以承諾方式辦理質押登記手續。明確當事人可以選擇以承諾方式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手續,當事人提交相關承諾書的,無需提交身份證明、變更證明、注銷證明等證明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虛假承諾的,將按照相關規定采取相應的失信懲戒措施。(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
(二)減少不予辦理登記的情形。一是對于原《辦法》中專利權已被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情形不予登記的規定,改為當事人被告知后仍聲明愿意接受風險、繼續辦理的情況下,允許辦理登記;二是根據《民法典》最新規定,對于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專利權歸質權人所有的情形,允許辦理登記;三是吸收實務中的成熟做法,對于請求辦理質押登記的實用新型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已于同日申請發明專利的,當事人被告知后仍聲明愿意接受風險、繼續辦理的情況下,允許辦理登記。(第十一條)
(三)壓縮登記審查期限。一是壓縮審查期限,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手續的審查期限由原規定的7個工作日縮減至5個工作日,網上申請審查期限進一步縮減至2個工作日(第十條);二是明確了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變更手續和注銷手續相應的審查期限,按照第十條規定的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執行(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四)優化登記相關服務。一是拓展登記辦理渠道,明確當事人可以以互聯網在線方式辦理,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第六條);二是明確規定專利權質押登記材料的查閱或復制程序及要求,方便當事人查詢質押登記相關文件(第十六條);三是對于專利權質押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該及時通知質權人的情形,新增專利權屬發生糾紛或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以便將專利權可能喪失的預警信息及時告知質權人(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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