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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 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下面從產品、形狀、構造、技術方案四個方面進行解釋:
1、對實用新型產品的理解
① 一切方法以及未經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例如, “一種礦產品,其特征在于,為六棱柱體形狀”,不能獲得實用新型授權。
② 材料、方法等方面只能通過發明進行保護,實用新型不能授權。
③ 權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 條件等。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改進。
2、對產品的形狀的理解
① 無確定形狀的產品,例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不屬于實用新型保護 對象。
② 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狀不屬于實用新型保護對象。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長所形成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 山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
③ 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品的形狀特征。
④ 允許產品中的某個技術特征為無確定形狀的物質,如氣態、液態、粉末狀、顆粒狀物質,只 要其在該產品中受該產品結構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對溫度計的形狀構造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中允 20 許寫入無確定形狀的酒精。
⑤ 產品的形狀可以是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 降落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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