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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保藏的目的
在生物技術領域,有時文字很難描述生物材料的具體特征,即使有了描述,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仍然不能實施發明。這樣,為了滿足《專利法》第 26 條第 3 款的要求,當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該生物材料公眾不能得到,并且對該生物材料的說明不足以使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實施其發明的,除應當符合專利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將生物材料提交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保藏單位進行保藏。
2、提交生物保藏的時限
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應當將該生物材料樣品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保藏。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保藏證明寫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優先權日之后,并且在申請日之前的,申請人可以撤回優先權要求或者聲明該保藏證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內容不要求享受優先權。未撤回優先權要求或聲明不要求享受優先權的,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
3、存活證明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 4 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如果是 PCT 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應當從進入國家階段之日起 4 個月內提交證明。
4、說明事項及補正
涉及生物材料樣品保藏的專利申請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寫明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 拉丁文名稱)、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申請時未寫明的,應當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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