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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技術的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對于2008年《專利法》正式實施日以后申請的專利,應當采用無地域限制的公開標準進行新穎性評價,而對于正式實施日以前申請的專利,對于出版物公開應采用國際公開標準,而對于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則應當采用國內公開標準。
出版物是指記載有技術或者設計內容的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并且應當表明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發表或出版的時間。出版物可以是各種印刷的、打字的紙件,如專利文獻、科技雜志、科技書籍、學術論文、專業文獻、教科書、技術手冊、正式公布的會議記錄或者技術報告、報紙、產品樣本、產品目錄、廣告宣傳冊等,也可以是用電、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視聽資料,如縮微膠片、影片、照相底片、錄像帶、磁帶、唱片、光盤等,還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資料,如存在于互聯網或其他在線數據庫中的資料等。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公開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寫明年月或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
使用公開是指由于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于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但是,未給出任何有關技術內容的說明,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得知其結構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產品展示,不屬于使用公開。如果使用公開的是一種產品,即使所使用的產品或者裝置需要經過破壞才能夠得知其結構和功能,也仍然屬于使用公開。此外,使用公開還包括放置在展臺上、櫥窗內公眾可以閱讀的信息資料及直觀資料,例如招貼畫、圖紙、照片、樣本、樣品等。使用公開是以公眾能夠得知該產品或者方法之日為公開日。
為公眾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頭公開等。例如,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廣播、電視、電影等能夠使公眾得知技術內容的方式。口頭交談、報告、討論會發言以其發生之日為公開日。公眾可接收的廣播、電視或電影的報道,以其播放日為公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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