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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又稱商標侵權行為,是指一切損害他人注冊商標利益的行為。注冊商標專用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專有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的權利,它是一種法定的權利,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對注冊商標的保護僅限于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之內,不得任意改變或者擴大保護范圍。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主要看它是否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
4、行為的故意或者過失
上述4個要件同時具備時,即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如何認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根據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商-標-法第4條規定,該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在考慮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市場知名度的基礎上,對比兩者文字的音、形、義,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及圖形等各要素的組合等因素,對兩者的整體、主體部分等起到主要識別作用的要素進行綜合判斷,從而得出兩者是都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的結論。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行為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將近似標識用于與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服務類似的服務中,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混淆或者認為兩者具有特定聯系的,其行為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