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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應當具備幫助消費者將其所代表的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分開來的能力,這就是商標的顯著特征。
商標顯著特征有強弱之分,與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所屬行業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都有關系。不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標志,可能同時存在其他合法權利,如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為防止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避免在商標注冊中產生侵權行為,商標法專門作出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相沖突。
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可以在該商標上標明注冊標記,以標示該商標為注冊商標。
二、駁回商標申請的復審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商標申請文件或注冊文件錯誤的更正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更正,并通知當事人。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因為如果涉及實質性的內容,比如對商標構成要素進行更正,實際上是將原商標變成一個新的商標。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重新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在申請日期上就不能延用原來商標申請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