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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專利申請公司表示將侵犯發明或者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當作零部件,制作另一類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應屬于《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運用行為;銷售該另一類產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應屬于《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銷售行為。
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當作零部件,制作另一類產品并銷售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應屬于《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銷售行為,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在該另一類產品中僅具有技術功能的除外。對于前述情形,被訴侵權人之間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共同侵權。
此外,明明知道有關的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應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天津專利申請公司提示明明知道有關的產品、方法被授予專利權,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積極誘導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誘導者的行為應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教唆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