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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49條明確規定有下述違法使用注冊商標的情況,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式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天津商標注冊公司解釋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情況是指將構成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數字等要素進行較大變化,導致商標的主要部分或顯著特征變化的情
況。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根據《商標法》第41條的規定,如果注冊人的名稱、地址等情況發生變化,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商標局申請變更,不能自行變更。
(3)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
(4)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情況。連續3年停止使用是實踐中最常見的,因注冊商標使用不當導致被撤銷的情況,下文我們會專門就該問題進行介紹。
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提示有上述第1-2項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有上述第34項行為之一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并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