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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證據無法單獨當作商標評審案件認定的事實依據;
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指出按照《商標評審規則》第45條之標準規定,“下述證據無法單獨當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和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二)與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隸屬關系或者其他的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三)應當參加公開評審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公開評審作證的證人證言(四)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五)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六)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七)其他的無法單獨當作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材料。”
標評審案件中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的有哪些證據材料比較強?
按照《商標評審規則》第51條之標準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述原則認定:
(一) 天津商標注冊公司表示國家機關以及其他的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于其他的書證;
(二)鑒定結論、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的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的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五)原始證據優于傳來證據;
(六)其他的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的密切關系的證人提供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七)參加口頭審理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參加口頭審理作證的證人證言(八)數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一個孤立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