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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社會公眾和商標從業人員更好地理解《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下稱《指南》),回應社會關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點問題整理了一問一答。
《指南》下編第四章為“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審理”,本章在承繼《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2005年制定并發布,2016年第一次修訂,下稱2016《標準》)相應章節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和補充?,F就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1.問:《指南》為何新增對商標顯著特征相關概念的闡述?
答:《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標法》第十一條對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進行了規定。顯著性是商標的基本屬性,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備顯著特征,商標顯著特征審查審理標準規則的構建需要以商標顯著特征的概念為基底進行。2016《標準》因此對商標顯著特征概念進行了簡單地描述,即“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來源的特征”。在商標審查審理實踐中,我局發現這一概念過于抽象,審查員難以從整體理解把握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審理要求。因此,《指南》參照相關實踐及理論研究,完善了商標顯著特征相關概念的表述:
一是明確商標的顯著特征是指“商標應當具備的足以使相關公眾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征”,具體來講,是指“商標能夠使消費者識別、記憶,可以發揮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與作用”。即商標標志本身應當確保便于識別,使消費者對其產生印象,并將這種印象留存在記憶中,才能最終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比如,對過于復雜的文字或者圖形,消費者難以識別與記憶,將其作為商標就無法起到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也就不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二是對《商標法》第十一條涉及的商標顯著特征相關名詞的含義進行解釋,包括“僅”“本商品”“通用名稱、圖形、型號”“僅直接表示”“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
三是列明商標的顯著性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取得:固有的顯著性和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
明確上述商標顯著特征相關概念,一方面為了敦促商標審查人員更好地把握商標顯著特征的內涵與外延,更準確地判定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是否可以獲得注冊,從而保證標準執行的一致性和審查結論的正確性,提高審查質量;另一方面也提醒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選擇更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
2.問:增加服務商標缺乏顯著特征判斷有何考量?
答:《指南》相較2016《標準》,補充了大量服務商標顯著特征審查的相關內容。商標審查要考慮商標注冊申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渡虡朔ā返谑粭l只提及了商品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情形,未提及服務。2016《標準》也是以商品商標為核心闡述商標顯著性的審查,但列舉了服務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的示例。但《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了“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近年來,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的不斷進步,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所占比重越來越大,表現在商標領域,體現為服務商標的申請量持續快速增長。2020年,我國商標申請量達到了911.6萬,其中指定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的商標注冊申請就超過了200萬。
為適應上述變化,《指南》在本章,增加了與服務有關的顯著特征釋義,如“‘質量’是指商品或者服務的優劣程度”;補充了涉及服務類別商標顯著特征判斷的相關解釋和案例,如增加了標志僅有指定服務的通用名稱、通用圖形或者僅表示指定服務的質量等特點而缺乏顯著特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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