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科技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雛鷹企業貸款獎勵工作指引的通知》(津科金〔2022〕29號),為促進雛鷹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市科技局現啟動雛鷹企業貸款獎勵申請受理工作。具體工作通知如下:(三)金融機構貸款合同及相應抵押、質押、保證等合同的關鍵頁(包括合同首頁、蓋章頁、核心內容頁等)復印件;(五)如貸款為線上貸款且無法提供貸款合同,須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貸款證明材料復印件;(六)能夠證明連續12個月內的年日均貸款余額不低于50萬元的貸款付息憑證復印件;(七)如貸款為個人經營性貸款,須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能夠顯示實際用款經營實體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八)其他能夠顯示貸款要素的補充材料,貸款要素主要包括金融機構名稱、借款人名稱、貸款額度、貸款類型、貸款起始時間、貸款期限、貸款利率、放款憑證、付息期限、付息金額、個人經營性貸款的經營實體等。所有復印件材料應加蓋企業公章,并提供原件以備查驗。(一)雛鷹企業通過評價時間以第三方評價機構在科服網的公告時間為準。(二)貸款須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具體金融機構名單可從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政務信息—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機構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名單中查詢。(三)低風險信貸業務不在獎勵范圍之內。低風險信貸業務指以保證金、存單、銀行承兌匯票、理財、保險、國債等方式全額質押的信貸業務。(四)企業通過評價為雛鷹企業時在存續期內貸款,或雛鷹企業在有效期內取得的貸款,均可用于申請貸款獎勵。(五)貸款須滿足連續12個月內(指時間跨度在12個月內)的年日均貸款余額不低于50萬元。具體計算方法為:付息憑證所顯示利息÷該筆貸款年利率=年日均貸款余額。(六)連續12個月內指企業提交的首張付息憑證計息起始日期至提交的末張付息憑證截止日期在12個月內,付息憑證能夠證明連續12個月內的年日均貸款余額不低于50萬元即可,無需提供全部付息憑證或貸款償還完畢的證明材料。提交的末張付息憑證截止日期在雛鷹企業通過評價之前的,還需提供通過評價為雛鷹企業時貸款在存續期內的證明材料(如通過評價當月或當季度的付息憑證等)。(七)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從同一金融機構或不同金融機構取得的多筆符合要求的貸款,可用于合并計算年日均貸款余額,但要求個人經營性貸款的實際用款經營實體應為申請貸款獎勵的雛鷹企業。使用多筆貸款合并申請的,在每筆貸款均符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對所有貸款的付息憑證按時間進行自然排序后,首張憑證起始日期和末張憑證截止日期的時間跨度須在12個月內,多筆貸款年日均貸款余額累加后不低于50萬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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