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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平臺定義
天津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以下簡稱示范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認定,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需求為導向,為中小企業提供信息、技術、創業、培訓、融資等公共服務,管理規范、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具有示范帶動作用的服務平臺。
二、示范平臺主要功能
示范平臺具有多種服務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務功能,具有開放性和資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務功能。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質量、標準、人才、市場、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務。
(二)技術服務功能。提供工業設計、解決方案、檢驗檢測、質量控制、標準化咨詢和技術評價、技術開發、技術轉移、信息化應用、設備共享、知識產權、品牌建設、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創新資源共享、技術成果轉化、創新成果推廣等服務。
(三)創業服務功能。為創業者和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策劃、政務代理、創業場地等服務。
(四)培訓服務功能。提供經營管理、市場營銷、風險防范、安全生產、法律、金融、技術和創業等培訓服務。
(五)融資服務功能。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信用征集與評價等服務。
三、示范平臺認定條件
(一)基本條件
示范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本市注冊并運營兩年以上(2018年9月31日前登記注冊),資產總額不低于200萬元,信用良好,財務收支狀況良好,經營規范,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聯網等面向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服務的企業。
2.服務業績突出。年服務中小企業120家(含)以上,用戶滿意度在80%(含)以上;近兩年服務企業數量穩步增長,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3.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有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集聚服務機構3家(含)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的服務收費要有相應的優惠規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總服務量的20%(含);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服務目標。
5.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主要負責人要誠信、守法,具有開拓創新精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從事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專業人員的比例占80%(含)以上。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不得被推薦: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有偷漏稅、失信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二)功能要求
示范平臺應滿足以下至少一項功能要求:
1.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線下年服務企業數量120家(含)以上、組織開展與信息服務相關活動6次(含)以上。
2.技術服務。具有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專家庫和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庫等;具備條件的應開放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與中小企業共享;年開展技術洽談、產品檢測與質量品牌診斷、技術推廣、項目推介和知識產權等服務活動5次(含)以上。
3.創業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建有創業項目庫、《創業指南》、創業服務熱線等;開展相關政務代理服務;年開展創業項目洽談及推介活動6次(含)以上。
4.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和線上、線下培訓能力,有完善的培訓服務評價機制,線下年培訓2000人次(含)以上。
5.融資服務。年組織開展投融資對接、企業融資策劃、推薦和融資代理等服務活動10次(含)以上,幫助中小企業融資總額2億元(含)以上的服務機構;或向中小企業提供年新增擔保額5億元(含)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
四、示范平臺認定和獎勵
1.示范平臺的認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則,對認定的示范平臺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三年。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當期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和上一年度首次認定的國家示范平臺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金獎勵,已獲得過獎勵的國家示范平臺,不重復獎勵。獎勵資金從2021年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2.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各區初步審查推薦平臺的運營情況、服務業績、滿意度等進行測評,通過合規性審查、原件審核、專家評審、滿意度抽查和現場走訪核查等環節,擇優確定擬認定和獎勵名單,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向社會進行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認定和獎勵文件。評審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市財政局通過轉移支付方式將獎勵資金預算下達示范平臺所在區財政部門,相關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資金撥付項目單位。
五、示范平臺監督管理和績效
1.示范平臺要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組織帶動社會服務資源的能力,主動開展公益性服務,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各項任務,及時發布服務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績效自評材料報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2.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示范平臺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情況以及服務滿意度等進行檢查,每年2月15日前將上一年度示范平臺工作總結和檢查情況等相關材料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3.市級示范平臺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滿當年可再次申報(截至目前,2019年以前認定的市級示范平臺均已過有效期)。有效期內如有違法違規等行為,一經查實,予以撤銷示范平臺,并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要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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