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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標注冊公司將對在先使用的有一定的影響的沒有注冊商標權,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沒有注冊商標權特意給出詳細說明,在這里我們先對《商標法》第32條前半段中的在先權利”作一闡述。
(1)在先企業名稱、字號權。他人在先登記、運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企業名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將與他人企業名稱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請注冊為商標,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致使在先企業名稱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屬于對他人企業名稱權的侵犯。
(2)在先著作權。公民對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護的著作權。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作為商標運用,屬于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侵犯。
(3)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提示他人對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觀設計享有專利權受法律保護。未經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許可或授權,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將他人外觀設計作為商標運用,屬于對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4)姓名權。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的姓名作為商標或商標組成部分,可能對他人姓名權造成損害的,屬于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
(5)肖像權。自然人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將他人的肖像申請注冊為商標,給他人肖像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屬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權。
(6)特殊性標志權。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指出可根據國務院《特殊性標志管理條例》之標準規定,特殊性標志通常是指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運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字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凡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踐中同樣是商標局)核準登記的特殊性標志,受法律保護。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權。現代社會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也具有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給予保護,屬于一種在先權利,申請注冊商標不應侵犯他人該項權利。
(8)奧林匹克標志權。奧林匹克標志的權利人依照該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