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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二、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相關事項按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及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執行。
三、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四、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五、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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