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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專利申請公司指出可根據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手段的若干規定》的標準規定,不正常申請專利的手段通常是指:
(1)同一個單位或個人提交申請多件內容很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或授意他人提交多件內容很明顯相同的專利申請。
(2)同一個單位或個人提交申請多件很明顯雷同原有技術或原有設計的專利申請或授意他人提交申請多件很明顯雷同原有技術或原有設計的專利申請。
(3)天津專利申請公司提交申請上述類型的專利申請。
可根據知識產權局《關于規范專利申請手段的若干規定》的標準規定,知識產權局對不正常申請專利的手段,除依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標準規定對提交申請的專利申請進行處理之外,可以視情節進行下列處理具體措施:
(1)不予以減緩專利費用;已減緩的,全部或部分追繳。
(2)在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給以情況通報。
(3)在知識產權局的專利申請總量統計中扣去不正常申請專利的總量。
(4)天津專利申請公司建議各個地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予以資助或獎勵;已資助或獎勵的,建議全部或部分追還。
(5)建議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長期從事不正常申請專利手段的專利代理機構及專利代理人進行行業自律具體措施,有必要時建議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可根據《專和利代理懲戒規則(暫行)》的標準規定給以對應懲戒。
(6)憑借不正常申請專利的手段詐騙資助和獎勵,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規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