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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市、區加快引育新動能戰略部署和工作要求,推動科技型企業倍增發展,持續提高創新能力,依據《天津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實施方案》和《天津市濱海新區關于加快雛鷹企業引育的專項措施》獎勵政策,制定天津港保稅區關于加快新動能引育支持科技型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保稅區內,正常繳納社會保險、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機構;
第二條 企業征信記錄良好,近三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等違法違規行為,且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第三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國高企”)是指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有關規定通過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四條 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國科小”)是指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國科發政〔2017〕115號)有關規定通過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五條 天津市雛鷹和瞪羚企業是指根據《市科技局關于印發天津市雛鷹和瞪羚企業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津科規〔2019〕3號)有關規定,通過認定并在有效期內的天津市雛鷹企業、天津市瞪羚企業。
第六條 市級以上雙創載體是指根據《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國科發區〔2018〕300號)《天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津科規〔2019〕1號)《天津市眾創空間備案管理與績效評估辦法》(津科規〔2017〕1號)有關規定通過認定或備案的眾創空間和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二章 認定獎勵
第七條 對首次通過認定的國高企,按照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規模小于5000萬元(含)、5000萬元至2億元(含)以及2億元以上三個檔次,分別給予30萬元、40萬元、50萬元的獎勵,由市財政和保稅區財政各承擔50%。
第八條 對資格期滿當年通過重新認定的國高企,給予20萬元獎勵,由市財政和保稅區財政各承擔50%。
第九條 對資格期滿當年未通過重新認定的國高企,其后再次申報并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條 由外省市整體(包含注冊、稅務、統計關系)遷入保稅區的國高企,按照首次通過認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對外省市國高企在保稅區設立的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注冊3年內認定為國高企的,在享受首次認定獎勵的同時,再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二條 對納入天津市高企培育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入庫企業如已享受保稅區給予天津市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獎勵資金的,不再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自2020年起,對當年認定的國科小,給予1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自2020年起,對當年認定的天津市雛鷹企業,給予1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自2020年起,對當年認定的天津市瞪羚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在市級以上雙創載體入駐的企業,首次認定為國高企,每認定一家給予所在孵化載體2萬元獎勵。
第十七條 在市級以上雙創載體入駐的企業,當年認定的天津市雛鷹企業達5家至9家的,給予所在孵化載體2萬元獎勵;當年認定的天津市雛鷹企業達10家至19家的,給予所在孵化載體5萬元獎勵;當年認定的天津市雛鷹企業達20家至29家的,給予所在孵化載體10萬元獎勵;當年認定的天津市雛鷹企業達30家及以上的,給予所在孵化載體15萬元獎勵。
第三章其他
第十八條 在保稅區注冊并享受國高企、國科小、雛鷹和瞪羚企業政策的企業,在獲得獎勵政策5年內遷出保稅區,保稅區將有權對獎勵資金予以追回。
第十九條 享受本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真實合法申報,對通過弄虛作假手段騙取相關獎勵的企業,保稅區管委會將追回獎勵資金,取消所涉企業未來三年申請科技項目資格,且未來三年不推薦其申報上級科技部門項目。情節嚴重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獲得獎勵資金企業應自覺接受保稅區審計、財政和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本政策由保稅區管委會負責解釋,本政策與保稅區其他政策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政策獎勵期為2020年、2021年兩個年度。本政策有效期內,視國家、天津市及濱海新區相關政策調整及實際運行情況優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