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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使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20年國務院令7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9〕50號)、財政部《關于下達中央2020年服務業發展資金(第一批)預算的通知》(財建〔2020〕183號)及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做好2020年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20〕40號)、《天津市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2020-2023)》(津濱政辦發〔2020〕27號),結合濱海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撥付的用于支持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以及濱海新區用于配套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的部分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濱海新區行政區域內法定機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注冊與稅務登記在濱海新區的企業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單位,特殊情況除外。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采用項目資助、補助獎勵、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運營服務體系建設。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和區財政局使用和管理,各開發區、各街鎮財政主管部門協助開展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有關法律和財政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專項資金預算,提出績效目標;
(二)牽頭編制年度項目計劃和申報指南,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立項、驗收、審計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管理、監督及各類專業性服務等工作;
(三)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會同項目承擔單位定期向區財政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四)制定績效評價辦法,組織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績效自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五)按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區財政局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評價的財政監管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科學規范;
(二)審核、批準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
(三)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四)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各開發區、各街鎮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管理職責:
(一)建立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后評價的財政監管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科學規范;
(二)審核、批準項目專項資金匹配計劃;
(三)及時撥付專項資金;
(四)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機制與模式研究項目。針對知識產權機制創新、制度建立、模式探索等工作展開研究,提出可行性措施和方法,并最終形成研究報告;
(二)重點資助項目。針對知識產權數據增值服務、服務業集聚區建設、運營服務平臺載體搭建等專題布局重點項目,獲得解決路徑和有效方法,并全面提升知識產權運營服務能力;
(三)補助獎勵項目。針對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和金融產品創新等工作開展補助獎勵,進一步提升中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發展質量;
(四)市場化運作項目。按照市場規則,融合使用財政手段和市場手段進行資金運作,主要包括設立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設立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基金。
第四章 機制與模式研究項目
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機制創新、制度建立研究
(一)專利導航決策機制研究
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形成以創新發展需求為導向、成果應用為目標的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形成《關于濱海新區進一步完善專利導航決策機制的研究報告》。
資助標準: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二)支持專利密集型產業、地理標志產品產值統計制度研究
資助對象: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編撰完成《濱海新區專利密集型產業目錄》,制定濱海新區專利密集型產業及地理標志產品產值統計指標,完成《關于濱海新區制定專利密集型產業增加值及地理標志產品產值統計制度的研究報告》。
資助標準:給予3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評估模式研究
(一)多場景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模型及工具研究
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分類分析知識產權作價出資、質押融資、許可交易、訴訟賠償和財務報告等多元場景需求,研究開發適用于不同應用場景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模型及工具。探索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險產品,分擔知識產權金融風險。
資助標準: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
(二)企業創新能力評價體系研究
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建立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要素,以技術、人才、產品、信用為配套指標的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用體系,探索園區集合授信融資模式,并為濱海新區企業實現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園區集合授信提供技術支撐。
資助標準: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五章 重點資助項目
第十二條 支持產業規劃類專利導航項目
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圍繞產業規劃、引育新動能和高質量發展等濱海新區政府決策,實施產業類專利導航項目,同時申報國家產業類專利導航示范項目。
資助標準: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創新類專利導航項目
資助對象:重點產業優勢企業、高校院所以及科研機構。
資助條件:申報單位應具有穩定的研發人員和研發投入,技術創新能力強,擁有相關產品有效發明專利不少于10件,已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
資助標準:給予2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商標區域品牌、地理標志產品培育
(一)支持商標區域品牌培育
資助對象:重點產業優勢企業。
資助條件:
1.企業商標在濱海新區及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該商標已持續使用10年以上;
2.企業在全國范圍內對商標進行過多種形式的宣傳;
3.制定本企業商標使用和宣傳推廣方案,并按方案開展具體工作;商標經過培育后,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明顯增長;
4.在商標保護方面具有可評定的成功案例。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支持。
(二)支持地理標志產品培育
資助對象:擁有地理標志產品的社會團體。
資助條件:培育地理標志產品,打造區域品牌,規范使用地理標志品牌,拓展營銷渠道,提高經濟效益,支撐區域特色經濟發展。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高價值專利培育
資助對象:重點產業優勢企業。
資助條件:
1.已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擁有至少2件3年內授權、所屬產業關鍵技術的核心發明專利;
2.已圍繞核心發明專利開展專利培育及專利布局工作;
3.形成至少1個與涉及產業技術領域相關的高價值專利組合,包含至少50件專利,其中發明專利不少于30件,新授權發明不少于10件;
4.PCT申請不少于5件;
5.形成關鍵技術高價值專利培育工作方案,經有效實施對提高經濟效益發揮關鍵作用。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特色園區建設
資助對象:產業園區。
資助條件: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加大知識產權投入,項目期內凈增有效發明專利50件以上、PCT專利申請5件以上;
2.舉辦不少于5次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政策解讀和業務宣講活動,推動園區內企業通過貫標認證,并在內部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3.在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管理、運用及特色產業等方面具有鮮明工作特色,建立園區知識產權服務站,為園區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4.培育園區特色商標品牌并取得明顯效果。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支持知識產權特色小鎮建設
資助對象:街鎮。
資助條件: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加大知識產權投入,項目期內凈增有效發明專利100件以上,PCT專利申請10件以上;
2.舉辦不少于10次知識產權貫標認證政策解讀和業務宣講活動,推動所轄企業通過貫標認證,并在內部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
3.在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管理、運用及特色產業方面等具有鮮明工作特色,建立街鎮知識產權服務站,為企業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4.培育街鎮特色商標品牌并取得明顯效果。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支持開展企業托管綜合服務
資助對象: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
1.與濱海新區30家中小微企業簽訂至少2年知識產權托管服務合同,至少擁有1名專職人員負責企業知識產權托管業務;
2.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識產權托管服務:知識產權咨詢、代理、貫標輔導、維權、交易等;
3.為3家企業成功轉化高校院所專利技術,為5家企業通過貫標認證,為至少3家托管的中小微企業實現“有效發明專利清零”,協助有條件的托管中小微企業開展科創板上市的相關工作;
4.組織托管的中小微企業開展年度知識產權問卷調查;
5.協助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申報PCT和馬德里商標,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文件。
資助標準:給予50萬元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支持校園知識產權科普基地建設
資助對象:中小學校。
資助條件:
1.建立校領導負責制的知識產權教育工作體系,知識產權教育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配有1名以上校內外知識產權輔導員或指導老師;
2.建成專門的知識產權宣傳櫥窗,每年知識產權宣傳周及中國專利周舉辦全校范圍內的知識產權知識普及宣傳活動。
3.小學(四、五年級)和初中(一、二年級)的知識產權體驗教育和實踐活動每學年不少于4學時,高中(一、二年級)每學年不少于3學時;
4.建立對學生發明創造的激勵機制和獎勵制度,鼓勵和支持學生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1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融資租賃試點工作
資助對象:金融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
1.選取產業密集型園區,探索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模式,從法律法規、價值評估、交易運營等多維度,拓寬企業知識產權融資路徑,形成具備可操作性的推廣方案;
2.引導園區、融資租賃公司、評估機構、擔保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多方依據推廣方案,利用集合授信等形式推動企業開展融資租賃工作;
3.完成至少2筆融資租賃業務,且融資總額2000萬元以上。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一條 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建設
(一)支持高新區建設國家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園區
資助對象:高新區管委會。
資助條件:
1.提供滿足集聚園區建設要求的不少于3000㎡專屬辦公場地,包括不少于1000㎡的知識產權融資“一站式”服務基地;
2.組建專業化公司,配備招商、管理、服務等專業團隊,負責集聚園區和“一站式”服務基地建設、運營。接受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業務指導,開展轄區企業年度知識產權問卷調查等工作;
3.吸引扶持30家知名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入駐并完成工商注冊,覆蓋知識產權咨詢代理、價值評估、運營托管、金融交易、維權訴訟、發明專利監測等業務,提供線上線下結合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其中金融類知識產權機構入駐不少于10家;
4.在轄區內建立不少于5個知識產權服務站,為周邊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基礎服務;
5.搭建知識產權展覽展示區域,建立轄區內知識產權信息化數據展示平臺。每年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培訓等活動不少于30次。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
(二)支持經開區、保稅區創建市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園區
資助對象:經開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
資助條件:
1.提供滿足集聚園區建設要求的1000㎡專屬辦公場地。配備招商、管理、服務等專業團隊,為集聚園區建設、運營組建專業化公司。接受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業務指導,開展轄區企業年度知識產權問卷調查等工作;
2.吸引扶持15家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入駐并完成工商注冊,覆蓋知識產權咨詢代理、價值評估、運營托管、金融交易、維權訴訟、發明專利監測等業務,提供線上線下結合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
3.在轄區內建立不少于2個的知識產權服務站,為周邊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基礎服務;
4.每年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培訓等活動不少于10次。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資金支持。
(三)支持東疆保稅港區、中新生態城創建區級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園區
資助對象:東疆保稅港區管委會、中新生態城管委會。
資助條件:
1.提供滿足集聚園區建設要求的200㎡以上的專屬辦公場地,有招商、管理、服務等工作人員。接受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平臺業務指導,開展轄區企業年度知識產權問卷調查等工作;
2.吸引扶持一批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入駐并完成工商注冊,包括知識產權咨詢代理、價值評估、運營托管、金融交易、維權訴訟、發明專利監測等業務,提供線上線下結合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
3.在轄區內建立至少1個的知識產權服務站,為周邊企業提供知識產權基礎服務;
4.每年開展各類知識產權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次。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支持天津市濱海新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
(一)平臺線上建設
資助對象: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
資助條件:
1.負責線上平臺建設,包含信息檢索、價值評估、質押融資、知識產權交易、產業專題庫、導航分析、項目申報、人才服務、統計監測及可視化、決策分析集成、專家庫等功能模塊,制定信息化平臺建設標準;
2.提供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底層數據支撐;實現濱海新區知識產權數據統計分析功能;
3.實現濱海新區知識產權線上政務服務、項目申報、區域數據監測管理,重要數據大屏展示;實現濱海新區專利、商標、版權等數據的動態更新、分析和預警;
4.構建濱海新區知識產權執法維權監測分析系統,實現在線投訴舉報、維權指南、快速受理、法律援助、案例分析等功能;
5.負責線上平臺的后期維護、網絡安全等工作。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1200萬元資金支持。
(二)平臺線下運營
資助對象:天津市濱海新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資助條件:
1.開展專利密集型產品試點認定,制定《濱海新區專利密集型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認定50項知識產權自主性和競爭力較強的專利密集型產品;
2.探索建立京津冀知識產權服務聯盟,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應對機制,有效開展海外知識產權預警及保護;
3.組建濱海新區知識產權專家庫,做好專利導航成果的交流分享、專利監測結果的及時通報,組織完成企業年度知識產權問卷調查等運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情況統計調查工作;
4.建立濱海新區知識產權科普教育基地。開展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宣傳工作,加大對知識產權運營服務相關政策和典型案例、典型模式的宣傳報道,舉辦濱海新區知識產權常設成果展;
5.開展知識產權培訓,培育引進各類知識產權服務人才300人以上。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6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支持產業知識產權運營中心建設
(一)綜合產業運營中心
資助對象:具有知識產權優勢和較強研發能力的綜合類高校院所、科研機構。
資助條件:
1.擁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和較強研發實力,有知識產權管理和從事專利技術轉化的專門團隊,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項目結束時有效發明專利凈增300件以上,新增PCT專利申請20件以上;
2.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培育2個以上規模較大、布局合理、對產業發展和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支撐保障作用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每項高價值專利組合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50件;
3.構建至少2個專利池,且入池專利總數量不少于150件,入池單位不少于6家;
4.項目期內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數量年均增幅超過20%,采用但不限于許可、轉讓、作價入股等形式新增專利運營收益1000萬元以上;
5.開展產業特色知識產權評估評價,建設綜合類知識產權數據庫,形成專利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500萬元資金支持。
(二)優勢產業運營中心
資助對象:具有專利基礎和研發能力的重點產業骨干企業。
資助條件:
1.擁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和較強研發實力,有知識產權管理和從事專利技術轉化的專門團隊,專職人員不少于3人;項目結束時有效發明專利凈增150件以上,新增PCT專利申請10件以上;
2.建立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培育1個以上規模較大、布局合理、對產業發展和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支撐保障作用的高價值專利組合,每項高價值專利組合中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不低于50件;
3.構建至少1個專利池,且入池專利總數量不少于100件,入池單位不少于3家;
4.項目期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2000萬元以上,融資金額和項目數年均增幅30%以上;
5.開展產業特色知識產權評估評價,建設產業類知識產權數據庫,形成專利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資助標準:給予最高300萬元資金支持。
第六章 補助獎勵項目
第二十四條 支持品牌戰略發展工程
補助對象: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
補助條件:
1.企業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合格,發布公告批準成為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
補助標準: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每個給予50萬元補助;地理標志產品或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申報獲批,每個給予50萬元補助。
第二十五條 支持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人才開展創新創業·專利技術轉化
獎勵對象:創造多項核心發明專利并在濱海新區成功轉化的高層次產業人才(所在單位組織申報)。
獎勵條件:
1.本人是多項戰略性新興產業核心發明專利的第一發明人,且專利技術在濱海新區成功轉化、創造經濟效益;
2.本人帶專利技術在濱海新區創業并通過專利的成功轉化創造經濟效益,或本人帶專利技術在濱海新區落戶并通過專利的成功轉化創造經濟效益,或本人的專利技術在濱海新區成功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
3.本人是濱海新區產業(人才)聯盟成員單位推薦的高層次人才。
獎勵標準:突出貢獻人才給予每人10萬元獎勵;優秀人才給予每人3萬元獎勵。本項獎勵只針對首次獲得獎勵資格的個人。
第二十六條 支持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獎勵對象:證券發行牽頭機構。
獎勵條件:支持復制借鑒現有成熟經驗,構建具有濱海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模式,制定實施標準,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
獎勵標準:給予牽頭機構每單產品20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 支持開展知識產權融資
補助對象:知識產權融資企業。
補助條件:依托金融機構成功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或通過質押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獲得商業銀行貸款。
補助標準:
1.通過發行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企業,對實際發生的擔保費、評估費、保險費按照合計的50%進行補助,每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對質押貸款融資的企業,按質押融資實際支出基準貸款利息的50%予以財政貼息補助,同一企業當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萬元。以組合貸款方式進行融資的,只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部分,組合貸款中無法計算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的,不予補助。
第七章 市場化運營項目
第二十八 條設立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資金。
設立資金池規模為5000萬元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主要用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壞賬的風險補償。資金池按條件篩選合作銀行、機構進行托管運營。托管機構需負責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并承諾資金池的資金收益。組建、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設立知識產權運營基金。
堅持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的工作原則,安排1000萬元作為引導資金,帶動濱海新區產業龍頭企業、高校院所、科研機構等社會資金和其他相關基金投入放大基金池,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型企業、知識產權轉移轉化項目和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組建、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章 項目立項與撥款程序
第三十條 關于研究項目、重點資助項目和獎勵項目
(一)項目征集。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支持方向和范圍、支持力度、支持方式、申報條件和申報方式等。自項目指南發布到項目申報受理截止,原則上不少于30天。
(二)項目受理。項目經申報單位所屬各開發區、街鎮及其他單位審查篩選后,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進行受理和審查,并就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誠信記錄進行審核。
(三)項目評審。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開展項目評審,提出項目立項建議。
(四)審批立項。項目立項建議按照決策流程,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審議通過后,對擬立項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區財政局聯合報區政府審議批準立項。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任務書。
(五)資金撥付。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區財政局按照相關流程撥付項目資金。支付方式視項目類別而定。機制與模式研究類項目和財政支持金額50萬元(含)以下的重點資助項目啟動時支付70%、結題驗收后支付30%;財政支持金額50萬元以上的重點資助類項目啟動時支付60%、中期驗收后支付30%、結題驗收后支付10%;補助獎勵類項目一次性全額支持;市場化運作項目按相關規定撥付。
涉及區本級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由區財政按要求全額支付;涉及各開發區,資助對象為本開發區或注冊并納稅在本開發區的單位(組織申報單位),由區財政提供50%的資金支持,各開發區財政提供50%的匹配資金支持,并同步進行支付;涉及各街鎮,資助對象為各街鎮或注冊并納稅在本街鎮的單位(組織申報單位),由區財政提供70%的資金支持,各街鎮財政提供30%的匹配資金支持,并同步進行支付。
(六)中期管理。承擔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可終止合同,同時停撥下階段資金并收繳尚未使用和未按規定使用的財政經費。
1.未經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同意擅自更改項目實施內容或進度,且未能做出合理說明的;
2.項目中期檢查不合格,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
3.項目合同期滿未按要求提交驗收材料、配合驗收的,或限期整改未能按期申請驗收的,或限期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
4.項目承擔單位被發現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違法、欺騙等情況的。
(七)項目驗收。項目實施完成后,由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組織驗收。
第三十一條 市場化運作項目。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和知識產權運營基金的使用與監督等工作將另行制定相關文件予以規范。
第九章績效考核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納入濱海新區年度預算,資金預算下達后,原則上不得調整。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會同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提出書面申請,區財政局審核后,涉及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報區財政局審核批準;涉及金額100萬元以上的,按照區政府資金審批程序調整。
第三十三條 中央財政資金使用應嚴格遵守《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不得用于房屋裝修和征地拆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不得用于提取工作經費;不得支持存在違法亂紀、不誠信現象的單位及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的懲戒對象等。被資助單位在項目期內遷出,將終止協議并收回項目資金。
第三十四條 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會同區財政局及各開發區財政主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督促項目實施單位按進度實施項目,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按規定使用。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實行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定期報送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主動接受項目主管部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區財政局會同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及各開發區、各街鎮財政主管部門建立項目績效評價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評價意見作為今后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以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即收回資金;同時,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各開發區、各街鎮財政主管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和資金(包括配套資金)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濱海新區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濱海新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濱海新區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