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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企認定中知識產權要求
一、天津高企認定條件之一: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二、天津高企認定對知識產權的要求:
1、天津高企認定所指的知識產權須在中國境內授權或審批審定,并在中國法律的有效保護期內。知識產權權屬人應為申請企業。
2、不具備知識產權的企業不能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3、天津高企認定中,對企業知識產權情況采用分類評價方式,其中: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按Ⅰ類評價;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按Ⅱ類評價。
4、按Ⅱ類評價的知識產權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時,僅限使用一次。
5、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存續期內,知識產權有多個權屬人時,只能由一個權屬人在申請時使用。并出具說明,由多個權屬人共同蓋章確認只由此次申報企業用于高企申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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