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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商標近似”?
商標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型、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近似。根據訴爭商標涉及的具體情況,認定商標近似除通常需要考慮其構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還需要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在此基礎上進行公平合理的判斷認定訴爭商標是否構成混淆性近似,訴爭商標僅在構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綜合考量其他相關因素,不能認定其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不應認定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近似,除應在結合所涉商標的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考慮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有情況外,還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所涉商標使用的歷史狀況、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是否已經形成穩定化的市場秩序等因素,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在注冊與“老字號”相關的商標時,應該注意的事項有哪些?
1、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后,以“老字號”的歷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2、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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