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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問:標志為企業名稱全稱的,如何判斷其顯著性?
答:上文3.3.9“企業的組織形式、行業名稱或者簡稱”、3.3.10“僅有申請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稱全稱”規定了標志為企業名稱的,其顯著性如何判斷的問題。
一般而言,僅有申請人(不包括自然人)名稱全稱的,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但帶有圖形等要素而使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除外。
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校、研究院所、醫院、社會團體等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將其名稱全稱注冊為商標,一方面對抗侵權,另一方面利用商標積極擴展其名稱的品牌價值,加大對無形資產的利用。部分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的全稱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已經與相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在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產生了一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可以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應當視為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例如指定在學校教育、書籍出版等服務上的“清華大學”標志,指定在醫院、醫療護理、教育考核等服務上的“貴陽市口腔醫院”標志。
5.問:《指南》為何修改了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標志商標的顯著性認定標準?
答:2016《標準》第二部分“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規定,商標由不具備顯著特征的標志和其他要素構成,其他要素或商標整體能夠起到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作用的,則該商標具備顯著特征。
但在實踐中,由圖形部分和文字部分各自獨立組成,圖形部分具備一定顯著特征,而文字部分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若僅因為其圖形部分具備顯著特征而直接認定具備顯著特征,存在一系列問題:第一,此種認定方式與商標顯著性整體認定的原則相悖,且易導致商標權保護的范圍模糊化;第二,實踐中,有部分商標注冊人借此類商標在電商平臺上訛詐或者發起惡意侵權投訴;第三,這一標準也與當前商標授權確權的實踐不一致,在相關商標行政或者司法的案例中通常認為,由圖文單獨構成商標,文字部分為商標主要呼叫部分,文字部分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整體應當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征。
因此,經梳理和總結相關案例,在征求了各級法院和學者意見后,經多次討論,《指南》更新了含有不具備顯著特征標志的商標顯著性認定標準,明確指出“若商標由獨立文字部分和獨立其他要素組成,文字部分不具備顯著特征,則該商標整體應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征”。同時,為了充分保障申請人的權益,約束商標審查審理行為,《指南》指出,“如果其他要素具有較強顯著特征,商標注冊部門認為依據該要素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可能的,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對缺乏顯著特征文字部分放棄專用權。申請人未放棄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答復審查意見書的,對其該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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