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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中從事研發活動人員怎樣界定?
公告明確研發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研發人員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發人員明確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或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勞務派遣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也包括在內。上述人員中的輔助人員不應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
2、同時享受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加計扣除折舊額怎樣計算?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因此公告明確,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且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例1: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
例2:接上例,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3、多用途對象的費用歸集問題
考慮到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也會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也會用于非研發活動,《通知》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再強調“專門用于”。為有效劃分這類情形,公告明確,企業應對此類人員活動情況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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