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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基本要求
研發費用的核算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應屬于《通知》及公告規定的范圍,同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即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對于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其攤銷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8、委托開發過程中委托方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金額問題
委托開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通知》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除關聯方外委托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公告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公告特別強調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通知》規定企業委托境外研發不得加計扣除,公告進一步對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或個人的范圍作了解釋,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9、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行業企業的具體判定
《通知》列明了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七個行業,考慮到當前企業經營多元化的情況,為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公告》明確,《通知》所列七個行業企業是指以上述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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