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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標注冊及使用
天津商標注冊使用: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商標使用是實現商標區分商品來源等功能的前提,不經使用的商標,不會產生和實現指示商品來源的效果,也無從區分商品。商標使用也是維持注冊商標有效的條件,按照本法的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使用也是商標專用權得以保護的基礎,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3年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侵權行為收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使用還是使商標獲得識別性、顯著特征以及使商標馳名的重要途徑。在有些國家,商標使用還是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必要條件。
商品上的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時,必須根據該標識的具體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之功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商標近似應當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場混淆是判斷商標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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