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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于標志不能夠用于商標
(1)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提示帶著民族歧視性的標識不能夠用于商標。主要的原因是這類標識違反了我國的民族政策措施,嚴重影響各民族的團結和共處。
(2)帶有欺騙性,比較容易使大眾對商品的產品質量等特征或產地存在誤認為的標識不能夠用于商標。倘若某一標識對商品或服務的產品質量等特征作出了超出其自身情況的描述,比如運用“極品”、“第一”、“超值”詞匯當作商標構成要素運用在商品上,那么往往會使大眾對其作出不真實的判斷,誤導大眾。同時,這種宣傳對于生產同樣或同類商品的商家并不公平。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識不能夠用于商標。天津商標注冊公司強調這項是一個兜底性的標準規定。凡是標識中包含了會對我們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商標構成要素;或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數量、產品質量、價格、型號等特征及來源存在誤導的構成要素都可以歸入這一項。
(4)一般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大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當作商標。此類標識不能夠用于商標的原因主要的有兩個:一是地名運用在商品上,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產自該地區,而實際上該商品而非來自該地區,此時,使用地名做商標就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嫌疑;二是即使某一商品確實來自某一地區,但來自該地區的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做商標,客觀上導致消費者無法區分商品來源,失去了商標的基本功能。因此,一般情此類地名不能夠當作商標運用。
(5)誤導性運用地理標志的,全面禁止當作商標使用。天津商標注冊公司指出可根據我們國家《商標法》的標準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而非來自于該標識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大眾的,不予注冊并全面禁止運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